国际私法

该案主要涉及的是婚姻和遗产继承的问题。处理的基本思路是先确定陶思茅与金东明的婚姻关系的效力,然后再解决由金东明的死亡引起的其遗产的分割问题。

一、关于婚姻效力的问题

案件中,中国公民金东明与美国公民陶思茅是在美国缔结的合法有效的婚姻。关于婚姻关系的诉讼,不管是在美国法院起诉还是在中国法院起诉,其婚姻关系都是合法有效的。根据美国的法律,双方在美国缔结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若在中国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该项婚姻关系也符合该法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因此,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美国的法律,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二、关于遗产分割继承的问题

首先,遗产的分割继承应当适用中国法。理由如下:其一,金东明是作为留学生赴美而后与陶思茅结婚的,完成学业后归国。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集中在中国。在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中,不动产的继承主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其他的财产继承主要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中,被继承人的财产所在地和其死亡时的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均在中国。此外,适用中国法也符合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其二,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角度来看,适用中国法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因为被执行的财产主要在中国。中美双方并没有签订承认双边司法执行的协议,适用美国法律作出的判决很难在中国得到执行。

其次,本案中,妻子陶思茅及金东明的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均导致适用中国法,由陶思茅与金东明的父母按法定继承分割金东明的个人遗产。

三、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首先,在国际私法理论上,诉讼时效多区分为实体问题,因其与一国的主权、法院活动的规范密切相关,依最密切联系的原则以及处理案件实际的需要,应当依据法律关系指向的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本案中,冲突规范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条的规定,即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具体到本案中,就是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本案继承权的纠纷就应当从陶思茅知道其丈夫死后之日起算两年的诉讼时效,所以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范围,仍然可以提起诉讼。

其次,在中国,一般,在继承开始地点(即死亡人最后的住所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继承人,负责通知不在继承地点的其他继承人和遗赠受赠人和遗嘱执行人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保存遗产的人应当负责保管好遗产,不得擅自处理、隐匿和侵吞。本案中,金目对陶思茅隐瞒儿子已经死亡的真相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PS:双学位,某婷的同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