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携带香烟数量规定
个人携带香烟数量规定如下:
1、每人次1万支(50条);
2、根据规定,确定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异地携带卷烟。凡因特殊需要超限量携带者,应持有县以上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卷烟生产经营企业超过最高限量异地携带、运输卷烟的,一律依法申领和使用准运证。
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属于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综上所述,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三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