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能否根据“分家协议”确定?

具体分析如下:1、《分家凭据》的性质和效力

涉案房屋由翁某1夫妇出资购买,为其二人夫妻***同财产。1977年翁某1夫妇与其两个儿子签署的《分家凭据》的本质是翁某1夫妇将自有的财产分割并赠与子女。即该份《分家协议》中分给两个儿子的房屋面积实为对两个儿子的赠与。

但该《分家凭据》签订后,并未办理相关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或经政府相关部门的备案。也就是说,该房产赠与并未实际履行。

2、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确定原则

涉案房屋属于农村宅基地房屋。1992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和审核登记时,系争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权属均被登记至翁某2一家三口名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核登记,本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产权的权属登记,经过该次审核登记,翁某2一家三口成为涉案房屋产权人。

3、诉讼时效

按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自1997年7月起,涉案宅基地房屋权利已被登记于翁某2一家名下,翁某3的权益即受到侵害,但自涉案宅基地房屋的审核登记至今,已超过了二十年,翁某3提起诉讼主张已超过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