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外资企业投资者的出资作了哪些规定?
(1)出资方式。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用人民币进行投资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①须经审批机构批准;②人民币的来源必须是该外国投资者从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利润。对于以实物和产权技术进行投资的要求,与对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要求大体上是一致的。
(2)出资的缴纳。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的章程中载明。一次性缴付出资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的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投资额的15%,并应当于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而最后一期出资应当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外资企业未能按申请书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期限缴付出资的,企业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否则工商机关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公告。第一期出资后,其他各期如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依照未能缴付第一期出资进行处理。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应经批准并报工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