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滚利”是否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驴打滚”,法律术语称为复利。复利只要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受法律保护的。今天,“四哥有法说”模拟一个案例,给大家聊一下这方面的法律。
一、案例:1、2012年2月4日,借款25000元。
2012年2月4日,张三向李四借款2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月息三分,超期不还,利息按月息四分计算。
2、2014年12月19日,“利滚利”为40000元。
借款到期后,张三未归还借款本息。2014年12月19日,张三重新向李四出具借款金额为40000元的借条一张,利息为月息三分,超期不还利息,按月息四分计算。到期后,曹某仍未归还借款本息。
3、2018年2月16日,“利滚利”为100000元。
2018年2月16日,双方经计算,张三向李四又重新出具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一张,约定在农历5月至6月还款20000.00元,年底还款30000元,2019年农历5月至6月还款30000元,年底还款20000元,未按时付清,按3%计息。
这次逾期后,李四无法联系上张三曹某,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对于借款金额的认定,应按以下方式计算确认:
自2012年正月初十(2012年2月4日)至2018年2月16日(重新计算之日)期间的利息为36213.70元(24%÷365×2203天×25000元),再将利息36213.70元计入最初25000元的借款本金,本案的借款本金为61213.70元。
故郴四要求张三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61213.7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张三支付的逾期利息,应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张三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对“利滚利”法律关系的认定:从上述判决来看,法院似乎不支持“利滚利”,但有的人认为法院应该支持“利滚利”,这是为什么?要想搞这个问题,我们先来了解“利滚利”法律关系的认定,再熟悉一下有关法律规定:
1、“利滚利”中出现的借条、欠条称为“转条”。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经过双方协商,未还本金和利息作为下期借贷的“本金”,由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欠条”。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借条、欠条在法律上不能等同于最初的借条、欠条,称为“转条”。
2、“转条”与“借条”两者区别。
首先,“借条”系证明债权债务的产生,“转条”系证明债权债务的延续;
其次,“借条”是以出借款项的交付作为生效条件,“转条”是以原借贷关系的生效作为生效条件;
最后,“借条”记载的借款金额仅限于出借的本金,“转条”记载的借款金额含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和未支付的利息。
四、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1、法律认可“利滚利”产生的“转条”。
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法律允许将未还本金和利息作为下期借贷的“本金”,由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欠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多次将利息计入本金,最后产生的利息总和,不能超过最初本金的年利率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对上述案例案件的理解。
2012年2月4日,张三向李四借款25000元。2018年2月16日,双方经计算,张三向李四又重新出具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一张。这十万元的借条,其中25000元是本金,75000元属于“利滚利”计算出来的利息,但这个利息超出原本金(25000元)年利率24%的标准,所以法律不保护超出部分。
4、需要注意的证据问题。
从以上解说大家明白了,“利滚利”产生的借条与最初书写的借条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因此产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时,出借人为了谋取高利,会说“转条”是原始借条,而借款人就需要举证借条是“转条”。如果这种借贷关系有见证人或者其它证据进行证明,还好说。如果借款人提供不出相关证据证明是“转条”,虽说在法庭上可适用举证倒置,但也会不利借款人。所以说,官司打的是“证据”。
结束语:民间借贷比较方便、快捷,但产生的“利滚利”也是很吓人的,这也是让一些人陷入“校园贷”“网贷”“学生贷”等借贷陷阱不能自拔的祸根所在。在此奉劝有些朋友,量力而行不要盲目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