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法律与司法 》中的一段话,那位大哥大姐帮翻一下!!小弟感激涕零!不要狗狗翻译的!
隐私权
天赋人权相对于独立来说是不完整的,因为它只规定了有关他或她自己的人身及名誉的权利。这就导致了这样一种可能,即人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制定和推行自己的目的时。这种可能性需要更进一步的“假设”,保持天赋人权以外的一致。康德主张如果可用事物没有被正确利用的话,这种可能性则与天赋人权不符。人们对于达到目的所需事物的运用能力可以通过使用权系统得到满足,在这个系统中,事物是借自有特殊用途的普通***用群体。然而,由于康德关于手段制定与目的实现之间的关系如此设想,事物的使用则仅仅能够实现某些特定的目的,而不是你所谓的自由主权。为了实现自由主权,你必须让可用事物听从你的安排,按照你认为合适的方式来使用,并最终决定利用他们来实现哪一个目标。任何其他的安排方式都将影响你针对其他人的选择时对自己的定位,因为他们将有权反对你任何事情的任何特定用途。天赋人权人人平等需要我们每个人都不能站在破坏他人自由主权的立场上,除非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独立自主。允许他人反对你运用事物的方式则与独立自主不符,因为你本身实现目的的能力取决于他们的选择,但不是保护他们独立自主的所需要方式。没有人会被剥夺他们的方式手段仅仅是因为你把其他东西占为己有。最多,那也不过是剥夺了他们想要的东西,但是让他们对得到想要的事物产生失望与自由并不冲突,因为没有人有权利让别人围着自己的意愿转。这样的话,就是把他们当成你自己所有的了。所有人在涉及到天赋人权的时候,都平等地出现过这种状况;隐私权却使之产生了不平等,因为它允许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要求。你我都可以拥有不同的东西,并且我们可以拥有不同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