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出示证件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新 刑诉法 第187条规定:“ 公诉人 、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 代理 人对 证人 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据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警察看到犯罪的发生,执行职务时把 犯罪嫌疑人 抓住了,这种情况要出庭作证说明情况。当然也要符合前款规定的“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和“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以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条件。另一种情况是控辩方对侦查人员制作的检查、勘验笔录、搜查、提取、扣押笔录有重大疑问,导致某一物证、书证来源不明的,此时警察必须出庭作证说明情况。 第57条第2款也规定了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现有 证据 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当证据合法性受到质疑时,侦查人员需要出庭说明情况。 以上为大家介绍了一下 办案人员出庭作证 的相关问题,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时需要办案人员出庭作证,办案人员在 诉讼 案件中出庭作证,可以增强司法办案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