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绿色泰州,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的原则,促进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工作所需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投入。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化和义务植树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市、县级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绿化行政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绿化行政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环保、房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监督本辖区内的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处理绿化应急事件,协助调查绿化违法事件。

各类开发区(园区)、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第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村)民委员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第八条 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绿化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划定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编制镇总体规划时,应当包含绿地规划内容。镇总体规划应当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水利、交通运输、通讯、电力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条 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和划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新建区的规划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的规划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第十二条 道路、铁路、河道两侧的绿地宽度按照以下要求控制:

(一)城市快速路每侧不小于三十米;

(二)国道每侧不小于二十米,省道每侧不小于十五米,县道每侧不小于十米;

(三)铁路每侧不小于三十米;

(四)城市主要景观河道或者宽度二十米以上河道每侧不小于二十米,宽度十五米以上二十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十五米,宽度十五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十米。第十三条 绿化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绿地、公园绿地的绿化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公路、铁路、河道等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四)建制镇、农村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建设;

(五)开发区(园区)、旅游景区的绿化由其管理机构组织建设。

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绿化建设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