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如下:

1、就征地事宜,上报至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如果被批准征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公告;

3、听取被征收农民的意见;

4、修改、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