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代位追偿的前提条件如下: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

3、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律分析: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该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2、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3、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取得向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4、第三人不得为被保险人善意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组成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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