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辞职当律师的禁止性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检察官法》中关于检察官辞职当律师的禁止性规定如下:
1、第十八条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2、第二十条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扩展资料
1、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2、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第41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该条没有检察官、法官从检察院、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的禁止性规定。?
3、检察官法和律师法同属部门法,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对同一问题有着不同的规定,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使法庭处于两难的境地。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和国检察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