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检署是什么机构

台湾司法制度简介

司法制度从概念上讲是一个国家的司法权、民众的诉讼权和结合二者的正当程序原则***同构成的结合体。可是,人们在谈及司法制度的时候往往侧重司法权,我在这里也是如此。

就审判权而言,世界上有一元制、二元制和多元制之别,台湾实行的是三元审判体系,法院分为普通法院(民刑事)、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从1949年开始,国民党将过去在大陆实行的司法制度搬迁到台湾,这些制度在十年训政时期有过一些调整,但大体上沿袭了北洋政府甚至是晚清的司法制度。公务员惩戒是在1947年宪法中才独立出来。此外,台湾还有军事审判,但这一制度的宪法根据并不是很清楚,仅仅是根据宪法中的“非现役军人不受军事审判”一规定而得出。军事审判权并不划归司法权,而是归入总统统帅权体系,这种做法在当时是否参照了美国不得而知。如果这样将军事审判加进的话,审判体系就有了四种。

法官的保障也是司法制度中重要的一方面。对法官的保障,除了在宪法第80、81条对职务及身份独立加以规定以外,法院组织法和一些条例也规定并强化了对法官的保障。宪法上的“终身保障”制度一开始被解释为“至死方休”。后来人们提出了质疑,这一制度也作了调整,于是就有了七十岁不办案可照拿全薪的“优遇制度”。

台湾的宪法解释制度也很复杂。由于中国早期是将整套的西方法律移植过来的,故必须有少数专家对法律作出解释,形成中国特有的解释制度。台湾现行的解释体制基本上沿袭了以前司法院的特色,不过是由司法院特设大法官组成的大法官会议而不是由最高法院行使。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期九年。大法官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杰出的普通法官,一是有声望的教授学者。解释分宪法解释和对法令的统一解释两种。

台湾的大法官解释权在法律文字没有改动的情况下发生一些功能上的变化。在法律颁行之初,由于上面谈到的原因,大法官会议不但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还有对法令作出统一解释的权力。但后来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大法官会议很少再对法令做统一解释了(在1994年以来,只做了两次),只做宪法解释了。而且,宪法解释也发生了变化,由抽象咨询,这很类似此地的批复,变成具体宪法争议的仲裁者。最高部门之间的争议会提交到司法院,后来人民也能向司法院声请解释。1980年代大法官对终局裁判适用的法令若认定违宪,即可给予特别救济,于是台湾就有了违宪审查。

审级方面,民刑事法院是三级三审,行政法院是一级一审。行政法院基本上是和法国一 样独立的审判体系,但从隶属关系上看又类似奥地利,因其隶属司法体系,而非象法国那样隶属行政体系。明年将正式调整为二级二审。公务员惩戒实行一级一审,一定职等以上公务员的惩戒,须由监察院移送到司法部门。但不是以法院的形式,而是以会议的形式作出裁定。大法官已宣告了此一组织方式违宪。这样在台湾,故未来公务员惩戒也将更司法化。

在司法行政方面,司法院在国外罕见。宪法规定司法院掌理民刑事。于是在司法院是法院还是行宪前的司法行政院的问题上一直存有争议。但在行宪后,司法行政的的建制更加奇怪了。行政院下设司法行政部,该部掌管高等法院极其以下的各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司法院只管理终审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且司法院实行首长负责制。

在1970年代末,由于政治改革的推动,司法体制也有了变化,所有法院都改归司法院,司法行政部该称法务部,掌管检察体系同时是行政院的法律顾问,不再掌管高等法院以下的法院了。此外,司法院还为自己解释出一个法案提案权,这样司法院就有了一个政策主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