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有几个原则,最最基本的是什么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在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通常表述为: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即刑事司法上的平等。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要依法办事,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做到平等与公正。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亦称为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相称、罪刑均衡。其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刑罚轻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