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的内容有八个。

法律分析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除此之外的就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八、 对《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