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以后儒家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有哪些要点?

经过汉初七十年黄老思想的“无为而治”,特别是“文、景之治”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据说当时国库堆放的钱累巨,以致串钱的绳子腐烂得都提不起来了;粮仓里积存了太多的陈粮,装不下的全都腐坏了。在政治上通过削想,至景帝平定七国之乱以后,基本上改变了各诸侯国据地称雄、各自为政的状态,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政权得到了空前的巩固。

政权的稳固,国力的强盛,使汉武帝产生了大一统政权的愿望。对内,他要强化皇权,用自己的文治来提高自己的独尊地位;对外,要征服少数民族,用武功使其臣服朝贡。这一切有为的宏图大略,需要一种理论体系为之作论证,主张“无为”的黄老思想显然已经不能适应这种需要,于是董仲舒创造的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体系应运而生,他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被汉武帝采纳,儒家学派的理论开始独霸中国封建历史的思想舞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正式形成。

儒家原是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个学术派别,春秋时期孔子将其发扬光大。在治理国家的问题上,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时期“以德配天”的学说,强调“德教”的重要作用。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代儒生们,在继承先秦儒家的基本理论基础上,吸收其他学派的思想精华,抛弃了儒家中不利于君主独裁专制的内容,把先秦世俗儒学发展成为一种实用的政治理论。

董仲舒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主要有以下要点,

1.提倡立法结合、德主刑辅

具体来说,就是要求以礼义教化和法律双重手段来治理国家,其中礼是根本,刑法、刑罚是辅助,刑法、刑罚应以礼义教化为标准,即以儒家所主张的一系列伦理道德规范为内容,这就是所谓“礼刑相为表里”,“出礼人刑”。

董仲舒认为,秦“废德教而任刑罚”基本国策的失误在于不能导民向善,因此他又回到先秦儒家的传统立场上,主张“德主刑辅”。他认为德教能培养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而人们普遍地确立了封建道德伦理观念时,他们就会主动为善,这是任何刑罚的作用都不能比拟的。教化之所以有如此的功效,就在于它能在犯罪动机产生之前或萌芽之时起到积极阻止作用,防止其发生或发展为犯罪行为。董仲舒把教化称为“防”,即阻止犯罪的预防,而且认为“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董仲舒还从阴阳五行说中“阳主阴辅”,“阴者,阳之助也”,来论证“刑者,德之辅也”。

从此,“德主刑辅”构成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汉以后影响悠久的占据统治地位的政策。

2.独尊儒术,确立三纲五常为正统

汉武帝接受了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学派的“大一统”学说,宣布“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儒家思想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从此确立了儒家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地位,标志着中央集权的统治深入到思想领域。

确认儒家思想为封建国家的“正统”思想,只有在统一的封建国家巩固之后才能成为可能。由崇尚黄老之学转变到独尊儒术,说明了西汉统治者从长期的统治经验中,觉察到懦家思想更有利于封建专制主义的国家统治。例如,以董仲舒为首的懦家学派,便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积极拥护者和宣传者。董仲舒从“春秋大一统”的理论出发,主张“强干弱枝、大本抑末”,“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以此为皇权的绝对权威进行辩护。他反对黄老之学的无为政治,指出:“王者必改制”;宣扬建立严格的等级秩序;还把维护君权、父权、夫权为核心的“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涂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说“王者之三纲,可求于天”,从而暴露了儒家思想的阶级本质,也说明了三纲学说被封建统治者推崇备至的根本原因。

三纲学说既是封建社会的最高道德标准,也是封建国家立法的根本原则,它指导了汉律令的修订,并贯穿于汉律令的内容当中。从此以后,三纲理论一直是封建法律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