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保护题目
该题的预选答案搞错了,应该有个犯罪既遂选项!
盗窃既遂以被盗物品脱离物主控制为标准,从题干给的条件看,应当是已经满足了这个条件(题干设计不太周延)。甲完成了全部盗窃行为,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来将卡放回原处的行为属于悔罪表现,不影响盗窃既遂的认定。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31]本书认为,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上应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该财物,都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盗窃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财产,不是绝对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产,而是取决于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自己的财产的控制。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产,不能改变被害人的财产实际上受侵害的事实。例如,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从火车工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不管行为人事后是否捡回了该财物,被害人的财产受到实际侵害的事实不会发生变化,理当认定为犯罪既遂。当然,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也可能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如果难以认定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但能认定行为人已经控制了财物,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如戒指)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如冰箱)而言,一般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入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本书认为,一概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的观点,过于重视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轻视了对法益的保护;过于强调了盗窃行为的形式,但轻视了盗窃行为的本质。
--张明楷著《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