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短工作日主要适用于什么工作

缩短工作日主要适用于从事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特殊条件下的缩短工作日,是指在严重有害健康和劳动条件恶劣以及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条件下,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日。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度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它包括每日工作的小时数,每周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标准工作时间,又称标准工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时制度。

缩短工作日的具体实施要求:

纺织业实行“四班三运转”的工时办法,化工业每天缩短为6或7小时,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工时制,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均为繁重体力劳动,依本行业特点都实行不同程度的特殊条件下的缩短工作日。

从事夜班工作的时间比白班减少1小时,发给夜班津贴。有些连续生产不容间断的工作必须安排夜班,如钢铁冶炼、发电等夜班工作时间可与白班相同,但要给夜班劳动者增发夜班津贴。

哺乳期内女职工减少1小时工作时间进行哺乳,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在工作时间内可以哺乳两次。一般规定,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合计1小时算在工作时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