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法律、法规、行规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文件,一般以《中华人民***和国XXX法》为名,比较好区分。

难以区分的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行使行政立法权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行政法规两种:

一是由国务院直接起草、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

二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起草、制定,由国务院批准,再由制定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名称包括“条例”、“规定”、“办法”三种。条例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规定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办法则是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是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省级、较大市、经济特区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本地区内施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文件。

区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主要看发布机关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权力机关。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主管部门和法定的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规章可以采用“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作为名称,但不得以“条例”作为名称。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发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发布。

至于“暂行办法”“实施条例”之类的,是与立法的性质有关,具体而言,包括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的立法,通过执行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称“实施条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由于创制性立法是为了填补上违法空白而制定的,因此一旦上位法有规定,该重复规定自然失效,因此,往往以“暂行”作为名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于需要制定法律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例如,国务院制定了一部有关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的XX暂行条例,则表明尚未有法律对此规定,这就是先行制定的行政法规,待法律通过后自行失效。故冠名为“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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