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庭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一、法院立案庭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1、法院立案庭的工作职责如下:
(1)审查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2)进行立案登记;
(3)审查立案;
(4)申请再审案件,并决定是否再审立案;
(5)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法院立案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