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写儿子名字,儿子要卖房,父亲不同意。可以卖吗?
可以卖。我国民法规定,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卖出,是合法的。
法律分析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指权利主体取得和丧失物权,就权利的内容而言,指权利的内容发生变化。.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不能无缘无故地发生,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的要件事实,才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称为物权变动的原因。
我国规定,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需要法律行为有效,有处分权,登记过户才可以完成。房屋买卖(赠与)中,若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变动未发生,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房屋买卖(赠与)合同不因此而不成立或未生效,房屋买卖(赠与)合同是否成立与生效依照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则认定。
如果房屋的实际控制人与房屋产权证的登记人不一致,房屋产权登记人将房屋处分的,是有权处分,因为我国民法奉行外观原则,体现在不动产买卖,就是房产本上的名字是谁,谁就有权处分。因此,只要儿子卖房的意思是真实的,并且依法进行了登记过户,房产买卖就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