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管理,促进城乡建设转型升级,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加快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幸福西宁,营造与自然和谐***生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以及对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按国家规定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相关规范标准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技术规定。
县(区)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推进绿色建筑技术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市域内其他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各园区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等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绿色发展考核内容,对绿色建筑目标完成情况和执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目标考核评价,按年度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发展宣传、教育工作,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绿色建筑相关活动,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降低能耗、物耗,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增强全民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第八条 市、县(区)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等工作,并将信用信息纳入建设领域诚信信用体系,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第二章 规划与立项第九条 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市、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环节,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重点片区规划时应当结合片区发展确定绿色建筑实施目标,编制区域内的绿色建筑专篇。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立项报告(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设立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工程选用的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安装、运行费用,纳入投资估算。第十三条 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范围,出具的项目批复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第十四条 市、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及设计要点。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将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处置方案,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予以公示,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第十六条 市、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划拨用地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及设计要点。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签订划拨决定书时依据规划条件明确绿色建筑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