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浏阳河开采砂石砂金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浏阳河开采砂石砂金的管理,维护河道行洪通航,确保沿河两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浏阳河流域开采砂石砂金的管理。第三条 在浏阳河流域开采砂石砂金实行统一管理,严格审批,兼顾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面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原则,实行合理开采,严禁非法开采。第四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是浏阳河道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矿产、航道、港航监督等部门对在浏阳河开采砂石砂金的行为进行统一管理,联合审批,颁发许可证,收取规费;

(二)编制浏阳河的整治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对出现的非法开采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矿产、航道、港航监督等部门应配合水行政部门,加强对浏阳河内开采砂石砂金的管理,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能。第五条 浏阳河沿河两岸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管辖范围,采取措施,制止在本地区河段范围内非法开采砂石砂金的行为。第二章 采砂管理第六条 在浏阳河开采砂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执照;

(二)有开采技术和开采设备、设施;

(三)有清运砂石、废弃物的设施和场所;

(四)有开采的地质资料。第七条 凡符合开采条件需在浏阳河开采砂石的,应由开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区)水行政部门,由水行政部门会同矿产、航道、港航监督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发给河道作业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第八条 在浏阳河开采砂石,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指定的地点和批准的项目、时间、采挖深度及有关要求进行作业;

(二)不得损坏水工程、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导航、助航等设施和水下电缆管线;

(三)及时清运开采的砂石和废弃物,平整河床,不得阻塞河道,影响行洪、通航;

(四)及时缴纳规费;

(五)接受水行政、航道、港航监督和矿产等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现场检查;

(六)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第三章 采金管理第九条 在浏阳河采金必须遵守国家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规定,严禁乱采滥挖和个体开采,保护国家的黄金资源。第十条 在浏阳河开采砂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全民、集体企业组织开采;

(二)有开采砂金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三)有清运废弃物的设施和场所;

(四)有开采的地质资料。第十一条 凡符合开采砂金条件需在浏阳河开采砂金的,必须由开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水行政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水行政部门,由市水行政部门会同矿产、航道、港航监督等部门审查后报请黄金管理部门颁发采金许可证。任何单位不得越权颁发采金许可证,本规定正式实施前已经发放的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无条件收回。第十二条 在浏阳河开采砂金除须遵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对砂金开采、保管等环节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哄抢、盗窃事故发生;

(二)所采砂金应全部交给当地人民银行收购,不得进行黄金走私。第四章 奖励和奖罚第十三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为整治和保护浏阳河献计献策,捐资投劳的;

(二)积极协助主管部门为维护浏阳河行洪通航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举报、制止在浏阳河进行违章作业、破坏活动有功的。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矿管、航道、港航监督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停止开采、吊销证照、赔偿损失及没收所采出的矿产品、非法所得和开采开具处罚,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在浏阳河无证开采砂石、砂金的;

(二)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或者违反主管部门有关作业要求,造成浏阳河水利、水文、航道设施和矿产资源严重损害的;

(三)不按规定缴纳规费的。第十五条 在开采砂石砂金中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越权批准开采砂石砂金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