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如何影响投资管理
从宏观层面看,未来对中国经济发展存在的最大威胁就是要不要坚持市场经济之路的信念。这取决于中国经济改革的态度和政治取向。《物权法》能否被通过恰恰取决于这种斗争。
市场经济是一种典型的交换经济,而交换经济的前提就是保护私产。正如马克思曾说过的市场交换产生于两个前提:一是分工;二是保护私产。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缺少分工和交换。计划经济的配给制也会限制分工与交换。但当市场经济与交换非限制性产生之后,当社会分工随着技术革命专业程度提高之后,对私产的保护就成为了非强盗经济的可自由交换选择的前提。《物权法》所要立法保护的正是这种市场经济的前提。
中国的宪法已经确定了中国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对公民权力,特别是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的相关法律,因此使正常交换的市场经济中出现了大量去市场化的现象。包括对改革之中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批判、动摇与怀疑而引起的各种争论,也包括用道德观念试图推翻市场经济的攻击。
近两年从上到下可以看到大量的反市场化倾向的行政改革与部门法规,也可以看到大量反市场化的舆论导向。
最典型的大约就是不再相信价值规律的一些舆论和作法。从部分人开始攻击与怀疑“效率优先”开始,直到用行政法规来干预《价格法》中明文规定的市场调节类产品的价格,包括违背市场价值规律的“限价商品”,也包括对房地产行业“暴利”现象的攻击和对用个人的钱进行房产投资的限制性规章及舆论攻击等,还包括过分的扭曲企业的社会责任,让市场竞争在道德观念约束下失去了有效资源配置的基础,让生产力被紧紧的捆绑在一个被用“雷锋精神”划出框框的局限之中,给经济的发展制造了无限的障碍,用伪社会公平的“均贫富”理念破坏了社会的和谐。
《物权法》所保护的是权利人拥有物权,使用物权进行消费或取得收益的权利。因此公民或企业使用和利用这些物权,只要是在合法的经营条件下所取得的任何收益都应得到保护与鼓励。《物权法》对此在六十六到七十条中做了专门的规定。
如果法律规定盈利是企业被《物权法》保护的一种权力,那么企业就绝不应为行使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再去支付法律规定之外的道德成本或其它任何舆论成本。合法获取盈利是企业的权力,同时也是企业承担市场竞争风险的激励。
非垄断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盈利能力既是企业竞争力的体现,也是考核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按照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费里德曼等人的说法,企业的唯一社会责任就是在合法的经营条件下,最大化的利用社会资源、创造最大的社会财富、并获取企业应得的最高利润。
消费者所接受的购买消费产品或服务的收入就是企业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和财富。利用有限的资源,当然是创造的收入越多说明企业的竞争力越强,反之则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而成本则就是企业使用这些社会资源的代价,成本中也包括企业法定责任和义务的支付,如税收、工资、环保等,最终产生的剩余利润则是企业要承担不确定性风险、创新技术能力及维护市场秩序的成果与奖励。
这种剩余价值的激励才能引导社会资源的最有效配置,才能最大限度的节约稀缺资源,让有限资源被最大化利用,并推动技术的进步与创新,从而形成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然而在中国社会的今天,企业谋求利润的最大化反而被扣上了“暴利”的帽子,反而成为了一种被社会称为最缺乏企业社会责任的现象,成为了一种被称为社会公敌的罪名,于是尽管是合法基础上的谋利也被视为是商人的唯利是图了。
如果连合法经营并获得利润的权力都要被质疑,如果价值规律不能发挥作用,那么中国又如何建设市场经济的体系呢?
《物权法》的立法恰恰要解决的正是这种政策与观念上的混乱,要理直气壮的保护私人与企业投资经营并获取利润的权利。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必须遵守法律并不得损害公***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这种妨碍也包括了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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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一直是现代社会理论研究的核心内容,同时它也是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学说的核心内容。韦伯是最早提出法律与经济增长有联系的学者之一。他认为,理性的制度在技术上优越、有效率,因此对经济增长起支持作用。今天,随着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以及非营利部门对需要加强发展中国家的法制的鼓吹,法律和发展的关系问题再一次成为制定发展政策首要关注的焦点,法律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因素中再度占有主导地位。从而给出命题: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有关法律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结果
在未忽视其他因素对经济发展影响的前提下,韦伯把欧洲的发展归结为两个因素:文化价值和欧洲的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在韦伯看来,欧洲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市场经济中市场参与者需要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为他们获得收益提供了保障,因为欧洲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有逻辑的、形式的、理性的制度体系。主流的现代理论家,如罗斯托,将某些国家的欠发达归结于他们传统的经济、社会、政治制度和文化习俗与价值观。
新古典增长理论曾预测,由于技术进步和发达国家的资本收益递减,贫穷国家将比富裕国家增长的更快。但这一预测并未能实现,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斯把这种结果归结为制度的缺陷,包括缺乏法制、有保障的产权和制约执行机构任意性的政治体制。他认为,可执行的产权和公平的竞争规则在削弱国家剥夺能力的同时,可以确保私人企业家和大多数有效率的企业获得其劳动收益。相反,当产权或政策环境以频繁变动和高度行政任意性为特征时,经济活动的主体就不太可能对技术或政府政策的变动做出有效率的调整。
二、法律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实证分析
1997年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认为:“一个国家如果具有稳定的政府、可预知的法律变动方式、有保障的产权以及强有力的司法体系,就会比缺乏这些制度的国家取得更大的投资和增长。”
皮斯托和韦伦斯对韩国、马来西亚和印度、中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发现,1960年到1995年期间,除了马来西亚,其余五个经济体的发展趋势是更加以市场为主导(与国家配置相左)和更加以法律为依据(而不是恣意行为)。
实现了经济增长的那些亚洲国家和地区在经济利益的法律保护方面一般都做得很好。对1993年到1995年期间的102个国家与地区的经济自由的一项问卷调查发现,得分最高的20个国家和地区中,亚洲占了7个。当然,亚洲国家并非都实现了快速的增长。从1965年到1995年,只有6个国家和地区,即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和中国,实现了持续的超过5%的增长。除了中国,其余6个经济体的法律制度都较好的满足了基本法治的要求,特别是在商务活动方面。反过来看,增长表现最差的国家是这个地区法律制度最薄弱的国家。
20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俄罗斯国内大规模开办商品交易所,但这些交易所并没有得到长足的发展,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商品交易所的制度设计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因为它使得不诚实的交易者难以被辨认出来,抑制了交易的重复进行,并且其解决纠纷的措施不得力。在俄罗斯的商品交易所里,交易者大都进行着一次博弈。由于对交易者的诚信没有记录,他们只追求眼前利润的最大化,而不顾及自己的名誉。这导致在俄罗斯商品交易所内签订的所有合同大约有30%没有履行。这种法制的不健全最终导致俄罗斯的商品交易所走向衰落。
根据亚洲国家和俄罗斯经济的成败来看,可以认为,满足基本法治的最低要求的法律体系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三、中国法律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中国的改革开放有两条主线:一是经济改革,一是法制建设。进入20世纪九十年代后,经济改革逐渐转向市场经济的方向,法制建设则开始被灌注以法制的内容。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法制的关系,也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思考和讨论。
1978年时中国连界定市场体制的基本法律都没有,或者至少没有一部满足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商法存在但反映中央计划经济的需要。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些早期的法律不是被废除,便是被修订。在开放政策初期,外国投资者的确因为我国缺乏可运作的法律体系、管理外国投资的法律含混而不完备和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遭遇困境。1978年到1992年间,在华的外国投资额相当小。外资大规模进入是在1992年以后,尽管法律体制在1992年远未完善,至今还是投资者担心的问题,但中国在为投资者提供一种至少某种程度的可预期性框架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
但法律体制中的问题仍不容小视。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存在着大量的关系主义、地方保护主义、腐败等一系列问题。在六个实现了经济增长持续超过5%的国家和地区中,只有中国的法律制度不能较好的满足基本法治的要求。或许因为尽管存在法治风险,但中国巨大的市场本身就使得投资决策具有合理性。也或许是因为极其高比例的海外华人投资抵消了法治和可执行的产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据统计,在中国地方保护主义、司法不力、腐败及类似情况等可质疑的或不合法的原因造成的不可执行率在17%到29%之间。而理性的投资者几乎很少只根据相对低的强制执行率来决定是否在中国投资。
但是,其他亚洲国家与地区的经验趋于确证,中国仅仅或高度依赖关系规则和市场的潜力将无法支撑长期的增长。在亚洲的那些实现了持续增长的国家和地区中,大多数都从符合基本法治标准的法律体系中得益。
更加系统的经验研究表明,按人均计算,中国获得的来自美国、德国、法国和英国的投资低于“平均”投资接受国的水平。20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增长率放慢,外国直接投资下降。投资者越了解中国,他们对法治缺失的深刻影响体会得越准确。这就更进一步证明了,法治的不健全将影响中国的长期发展。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律制度的完善显然并不是导致长期持续经济发展的充分条件。但是,如果中国要保持长期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一种符合基本法治要求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是绝对有必要的。中国几乎不可能例外于法制是长期经济发展的一个关键要素这个一般性原则。经济改革和发展加强了对法治的需求,而法律改革和法治则有助于经济发展,二者是相互推动,互相促进的。
四、中国在法治方面需要做出的努力
中国要发展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依赖于一系列的制度因素。在发展中国家中,这些制度条件往往不完全具备,甚至完全不具备,而权力对竞争的干预却随处可见。自由和公正的交换得不到切实的法律保证,因此而产生了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面对这种局面,中国要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并使得这种经济体制得到良好的发展,从而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就要做出正确的选择。既不能实行抑制竞争、维护少数人既得利益的权贵资本主义,也不能从市场取向转型的道路上后退,加强政府干预和摒弃对外开放,而是努力去建立一个法制的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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