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人区别

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人区别主要体现在对象、期限和限制内容三个方面:

1、对象不同。限制消费人员可以是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还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而失信被执行人只能是被执行人本人。

2、期限不同。限制高消费的时间是截止至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而失信被执行人的时间一般为履行义务后五年才会消除。

3、限制内容不同。限制高消费规定被限制人不得有九项消费行为,而失信被执行人一旦被列入名单则处处受限。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条件包括: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综上所述,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人虽都是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受到限制,但两者在法律定义、限制范围及法律后果上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个人或企业在日常生活中应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成为限制消费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