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性原则谁提出的

事实性原则,是哈贝马斯最早做出完整论述的。

对事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完整论述的是哈贝马斯。哈贝马斯是在现代社会法律合法化的意义上讨论这一问题的。他认为,为了保持社会统一,所有公民都必须服从法律。法律依靠它的强制力使人们服从,这是法律的事实性原则。而法律如果可以得到人们基于自愿的认可和服从,这便是法律的有效性。他为了区分事实性和有效性,对二者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即事实性就是合乎特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程序,也就是合制度性或合程序性;而有效性则是在认可和同意基础上的一种合法性或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