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1、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2、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3、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3、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4、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5、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法律依据

《中国***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