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理解和学习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作为一名工商执法人员,为了今后能更好的开展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饮食安全,我深入学习了《食品安全法》全文,结合工作实际和体会,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食品安全日益重要,工商监管责任日趋重大这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卫生”到“安全”的转变。2004年发生的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导致了对《食品卫生法》的修改,但在修改的过程中,不断发生如“苏丹红”事件、含孔雀石绿水产品、猪肉瘦肉精超标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于是原有修改和增加的内容已经超过了食品卫生的范畴,直至去年发生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则直接催生了《食品安全法》。二、变被动为主动,体现预防为主思想在《食品安全法》中,新增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章节,这个章节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要求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这体现了由被动的、亡羊补牢、事后处理的旧思路转变为主动的、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思想。以前注重食品卫生安全,更多是强调食品卫生方面的标准。 三、取消免检制度,强化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三鹿奶粉事件”表明免检并不等于安全,因此,取消免检是必然的。为此,新法明确规定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但在日常的抽检和检测中,《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是无偿采样,说法比较笼统,而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行政部门必须买样,且不得向商家收取任何费用,检测所产生的费用由行政部门承担。 四、强化责任处罚,具体概念尚待明确《食品安全法》借鉴了国务院503号令的模式,提高了处罚的金额底线,提出了行政处分的级别,并且明确了出现事故后,肇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一定时限内不得再从事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在法律责任的制定上最大的特色在于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给了消费者受到损失后索赔的额度依据和优先接到民事赔偿的权益,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人性化的一面。五、明确承担连带责任,明星代言要慎重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因此,《食品安全法》出台后,一旦出现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名人明星就要同生产经营企业一道承担连带责任,那名人明星代言广告再也不能信口开河。《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弥补了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法律空白,明确了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各部门的职责。作为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该积极履行《食品安全法》赋予我们的职责,维护流通领域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