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人民警察九个严禁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严禁违反规定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条 严禁殴打、体罚、虐待、侮辱罪犯或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侮辱罪犯。
第三条 严禁在罪犯计分考核、行政奖惩、劳动能力评估及病残鉴定等执法管理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
第四条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贿赂,借用、侵占罪犯及其亲属财物或参加罪犯亲属安排的吃请、娱乐等活动。
第五条 严禁携带手机等违禁品进入监管场所或违反规定允许罪犯使用通讯工具、为罪犯传递信息和物品。
第六条 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违反规定发布、传播反映监狱工作的信息。
第七条 严禁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岗或酗酒滋事、酒后驾驶机动车。
第八条 严禁参与非法借贷或违反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
第九条 严禁参与赌博或其他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
凡违反上述禁令的监狱人民警察,一律停止执行职务,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