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加倍是如何解释?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那从履行期限届满次日开始债务利息按此前债务利息的两倍计算。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经过第三次修正,“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未在第二百二十九条中予以规定,而是在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加以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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