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实施下列行为的构成侵犯隐私权: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侵犯隐私权的界定: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须具违法性;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一般是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一定的后果,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不构成刑事责任,不需要对行为人判刑。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衍生问题:

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