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组织或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都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一、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的,能自主经营,独产核算的经济组织。按企业组织形式可分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一人公司、合伙企业等等。 

二、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指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为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国家机关:只有拥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国家机关才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五、事业单位: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同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家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全社会服务组织。 

六、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七、其他组织:一般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等。

扩展资料:

用工主体资格是使用劳动力所必须具备的法定前提条件,它包括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两个方面。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不受经营业务的制约。

《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益阳市人社局-怎样理解用工主体资格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