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中案件是怎么回事?案件的真相是什么?

张文中案件最终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为张文中犯诈骗罪,一直到2013年2月刑满出狱后,张文中先后向河北高院和最高检提出申诉;

物美张文中政治原因

1、物美张文中政治原因主要是参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竞争,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

2、张文中在物美集团申报2002年的国债贴息资金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冒充国有企业、制造虚假材料的欺诈行为,并且直接导致相关工作人员的认识错误,从而获得了审批的贴息资金,且数额特别巨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申诉改判难度大要知道,刑事案件,无罪难;逮捕之后,无罪更难;判决执行完毕后,冀望通过申诉的方式达到无罪的,更是难上加难。

1、张文中案是改判难度最大的申诉案件之一。是这起案件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虽然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至少单位诈骗不构成犯罪,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单位诈骗应当处罚相关的主管人员,但是物美集团的行为己然构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处罚。物美本身也是一个很好的行业,当年这个行业现金流很好,每年有一个多亿的销售额。

2、最高人民法院主要从事审判指导工作,极少直接审理具体的案件,而今,却极其罕见地直接提审张文中案,而不是由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再审,这充分说明了张文中案的意义绝非仅是案件本身。张文中作为物美集团的董事长。对单位内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才是遏制犯罪的根本途径,而单位意志由于只是单位内部成员意志体现,因此只对单位处以附加的罚金刑。

3、为了进一步研究这个行业,我提出“发展现代流通产业,提升大众生活品质”的企业价值观。再审改判规格高张文中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的方式改判无罪的,而不是由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或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再审的方式改判无罪,这就更加罕见。随着时间的推进,特别是中央明确提出要把发展现代流通体系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之后,现代流通产业的作用被越来越多人认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