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新闻收集高分悬赏

以下全为真实个案,不过就是时间为21世纪之后的?!

一、被告人陈柏行等人故意杀人案

案件事实:

2001年9月26日晚,被告人陈柏行、陈锦锋、陈柏容及村民陈灼凌等人到本村大自然果场鱼塘偷鱼时,被该场负责治安的陈锦文抓获,陈锦锋逃脱。陈锦文通知村治保主任到场,声称每人罚款1500元,否则送派出所处理。陈柏行等人同意罚款并在罚款欠条上签了字,写明9月29日付清。9月27日,陈锦文又通知陈锦锋交纳罚款1000元。9月29日中午,四被告人因无力支付罚款,在一起商量若陈锦文收款时不肯减少罚款,就将其砍死,然后由陈柏行一人包揽责任。四人各自准备了刀具。当日下午3时许,陈锦文到陈柏行家收款,因讲价不成,陈锦锋首先持刀行凶,随后,陈柏行、陈柏容、陈浩文持刀朝陈锦文的头、颈部乱砍。陈锦文倒地后,陈柏行又在其头、颈部砍了数刀,致其死亡。

审判情况:

广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柏行、陈锦锋、陈柏容、陈浩文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柏行死刑,判处被告人陈锦锋死缓,判处被告人陈柏容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陈浩文有期徒刑十五年。省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核准被告人陈柏行死刑,核准被告人陈锦锋死缓刑。

二、被告人韩伟方绑架案

案件事实:

2003年3月23日12时许,身为深圳市华侨城一辉花园保安员的被告人韩伟方正在该住宅小区值班,看见住在该小区5栋A203房的被害人任思齐(男,10岁)一人在楼下,即产生绑架任思齐而后勒索钱财之念。韩伟方到小区管理处盗取了该小区尚未售出的5栋B201室的钥匙,后尾随任思齐上电梯,强行将任思齐带到5栋B201室,拖到房间内,捂住任的嘴,用拳头将任打昏。韩伟方将大门反锁后,返回见任苏醒,又用对讲机猛击任的头部,并扯下房内对讲机线勒住任的颈部,又脱下任的裤子用来堵塞任的嘴,在确认任已死去后,韩伟方将房间门反锁后逃离。当晚20时许,韩伟方向同事借了手提电话,并打电话向任思齐的家长任锦泉勒索人民币30万元。

审判情况:

深圳中院一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韩伟方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韩伟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一名年仅11岁的儿童并将其杀死,后又向被害人的家人勒索钱财,其行为构成了绑架罪,手段残暴,后果严重,应予严惩,依法以绑架罪核准了其死刑,并执行了死刑。

三、被告人赵穗丹等16人运输、贩卖毒品案

案件事实:

被告等人为了赚取高额利润,铤而走险,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运输、贩卖毒品犯罪网络。1999年以来至2002年1月间,被告人赵穗丹将毒品从广州市托运到阳江市贩卖给被告人卢显硕等人,***计运输、贩卖海洛因18311.25克。被告人卢显硕向被告人赵穗丹购买、贩卖海洛因16892.5克。被告人曾怀记向被告人卢显硕等人购买、贩卖海洛因5100克。被告人黄贵珠向同案人方贵兰和被告人佘带等人购买、贩卖海洛因867.25克。被告人曾玉娟向被告人卢显硕等人购买、贩卖毒品海洛因410克。被告人谭项生向他人购买、贩卖毒品海洛因166.8克。被告人佘带协助在逃犯的同案人方贵兰将方每次向被告人赵穗丹购买海洛因的毒资存入银行(***计有1228.75克海洛因的毒资)。被告人佘带还单独在被告人黄贵珠、程继红与被告人赵穗丹之间联系买卖海洛因140克。被告人胡带兴协助被告人卢显硕向被告人赵穗丹购买海洛因及贩卖海洛因给他人***11685.8克,被告人程继红向原审被告人佘带购买、贩卖海洛因85克。被告人曾瑞霞协助在逃的同案人洪英伟向被告人曾怀记购买、贩卖海洛因90克。被告人柳金花协助被告人曾怀记清点130克海洛因的毒资和将该毒资存入银行。被告人敖道本向被告人曾怀记购买、贩卖海洛因16.51克。被告人曾玉娟除单独贩卖海洛因外,还纠合原审被告人胡长琛、曾明献、曾玉意、被告人何迎笋参与贩卖海洛因,胡长琛参与贩卖海洛因16.5克;何迎笋参与贩卖海洛因7克,(何还单独贩卖海洛因3克);曾明献参与贩卖海洛因1克;曾玉意参与贩卖海洛因0.65克。

审判情况:

阳江中院一审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主犯赵穗丹、卢显硕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主犯曾怀记、黄贵珠、曾玉娟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以运输、贩卖毒品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谭项生、佘带、胡带兴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程继红等8人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省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赵穗丹运输、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巨大,论罪依法应处死刑,鉴于其检举了1名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大的贩毒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改判其死缓刑。被告人曾玉娟贩卖毒品数量大,论罪依法应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罪行等具体案情此,可酌情从轻处罚,改判其死缓刑。其余被告人量刑适当,予以维持。并依法核准被告人卢显硕、曾怀记、黄贵珠死刑。

四、被告人廖军等四十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

案件事实:

2000年底至2001年12月,被告人廖军、周华胜、潘伍光等人***同出资购买了四艘船只,并雇用了被告人梁执九、杨少强等人为船员,从2001年2月起至2003年4月,利用运建筑河沙到香港之机,先后从香港走私柴油15666.1吨入境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8884664.27元。2002年11月至2003年3月,被告人陈正桐、陈家永等人先后向被告人廖军等人收购走私柴油818.916吨,偷逃应缴税额479946.94元。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被告人麦旺炳、麦伟坤等人先后购买从香港走私入境的柴油1549.7吨,偷逃应缴税额878680.29元。

审判情况:

佛山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廖军、周华胜、潘伍光等人逃避海关监管,利用船只走私柴油入境销售;被告人麦炳旺、麦伟坤、陈正桐、陈家永等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入境的柴油,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佛山中院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二)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及相关条款之规定,分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廖军、周化胜等43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8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40人,并对以上各被告人分别判处了5千元至889万元不等的罚金。省法院二审审理后对一审认定部分被告人参与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作了纠正,维持了佛山中院对被告人廖军、周华胜等人的定罪与及主刑判决,对部分被告人的主刑及罚金刑作了改判。

五、被告人余辉、操晏兵、王顺祥等十四人抢劫案

案件事实:

1999年4月20日至2001年4月11日,余辉、操晏兵、王顺祥、钟前胜、姜孝见、袁启林等人时分时合,在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石排镇等地抢劫三十宗,抢得财物一批。其中,余辉抢劫18次74人,致1人轻伤,抢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80983元。并强奸妇女1人;操晏兵抢劫18次70人(其中入户抢劫17次),抢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85528元。并强奸妇女1人;王顺祥抢劫16次64人(其中入户抢劫15次),致3人受伤,抢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92099元;钟前胜入户抢劫11次44人,致轻伤2人,抢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44285元;姜孝见入户抢劫11次53人,致轻伤1人,抢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74539元;袁启林入户抢劫作案6次32人,致轻伤2人,抢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98610元;张生宁入户抢劫3次14人,抢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6090元;唐洲入户抢劫3次6人,抢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6090元;李秋辉入户抢劫2次11人,致1名被害人轻伤,抢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44380元;何建川抢劫1次6人,抢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510元;杨波抢劫1次2人;邓成航、唐仁懂均参与抢劫1次3人(未遂);马江收购赃物2次***2辆摩托车,总价值人民币3559元。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强奸罪判处余辉、操晏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王顺祥、钟前胜、姜孝见、袁启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张生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唐洲、李秋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抢劫罪判处何建川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抢劫罪判处唐仁懂、邓成航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抢劫罪判处杨波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收购赃物罪判处马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院二审认为,余辉、操晏兵、王顺祥、钟前胜、姜孝见、袁启林、张生宁、何建川、邓成航、杨波、唐洲、李秋辉、唐仁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余辉、操晏兵、王顺祥作案手段恶劣,主观恶性极大,入户抢劫多人多次,抢劫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操晏兵属累犯,依法均应严惩。钟前胜、姜孝见论罪应判处死刑,但考虑到二人抢劫的次数相对操晏兵、王顺祥、余辉等人的较少,且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等后果,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不立即执行。袁启林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极大,又系累犯,依法应判处死刑,鉴于其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余辉、操晏兵的行为还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马江的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及《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之规定:

核准以抢劫罪判处王顺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强奸罪判处余辉、操晏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抢劫罪改判钟前胜、姜孝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改判袁启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改判张生宁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抢劫罪改判李秋辉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抢劫罪改判邓成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抢劫罪改判唐仁懂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抢劫罪改判杨波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六、被告人莫兆军被宣告无罪案

案件事实:

被告人莫兆军原是四会市人民法院审判员。2001年9月,被告人莫兆军独任审理原告李兆兴诉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张妙金借款纠纷一案,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还原告李兆兴的借款一万元及利息,并互负连带清还责任;被告人张妙金不负还款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兆兴向四会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依程序于2001年11月13日向被告人张坤石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同月20日前履行判决。同月14日中午,被告人张坤石、陆群芳夫妇在四会市人民法院围墙外服毒自杀。肇庆市指控被告人莫兆军犯玩忽职守罪,诉至肇庆中院。

审判情况:

经肇庆中院一审,被告人莫兆军被宣告无罪。肇庆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省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兆军在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独任法官的职责,并依法作出判决,没有出现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客观上出现当事人张坤石夫妇自杀结果与其职务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此,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案肯定了法官不对依法履行职责后出现的后果负刑事责任的观点,严格遵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保证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