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

规定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和方式。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一、证据提供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当事人对于自己所提出的主张,必须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那么法院可能无法采纳其主张,从而导致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二、证据提供的方式

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遵循法律的规定和法院的要求。证据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实物的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书面材料、出庭作证、提供物证等方式来提供证据。同时,当事人还应确保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伪造、篡改或毁灭证据。

三、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后,会进行审查与认定。法院会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来评估证据的价值,并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或者证据存在瑕疵或矛盾,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四、举证不能的后果

如果当事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那么法院可能会认为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从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充分重视证据的重要性,确保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综上所述: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明确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证据的责任和方式。当事人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注意证据的形式和内容,确保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法院的要求。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可能会面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规定: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