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己抽烟原因火灾影响他人财产损失负法律责任

抽烟造成火灾的。根据性质不同,如失火或纵火的不同,构成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导致火灾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导致火灾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失火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民事责任。

火灾,无论是失火还是纵火,行为人都要承担民事侵权的责任。火灾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对于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应当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以所造成的客观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这种客观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间接损失。在火灾事故责任中,间接损失也要坚持对“可得利益”的赔偿,这就需要对可得利益的准确确定。只要确定了是可得利益的损失,就应当赔偿。可得利益的丧失,就是在正当情况下应当得到的财产利益由于火灾事故而没有得到。按照这样的标准确定了的间接损失,就应当全部赔偿。

2、财产赔偿原则。对纯粹的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财产的赔偿。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也应当以财产的方式赔偿。对于人身损害造成的精神损害,也还是要以财产的形式赔偿。舍此没有其他的赔偿方式。

3、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

在赔偿的时候,如果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确实有限,全部赔偿实际损失可能会给当事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困难,那么就可以对赔偿的数额进行衡平,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进行赔偿,而不至于让当事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后,生活陷入极度的困境。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按照这一原则的主旨,确定对当事人赔偿责任的减轻程度。

4、其他赔偿原则。在火灾事故责任中,还要适用过失相抵和损益相抵的原则。受害人在火灾事故构成中有过失(即混合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即加害人只对自己过错引起的(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自己的行为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在火灾事故责任中,需要建立多种分担火灾事故损失的制度。

  三、保险救济:

在火灾事故责任中,仅仅依靠侵权行为法的调整,容易出现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的问题。如果对火灾事故进行保险,发生火灾后,保险人能够迅速以保险基金组织赔偿,以弥补侵权责任制度确定责任过程中的拖延和侵权责任人赔偿能力有限的缺陷。通过分散危险,既能迅速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又避免了使侵权行为人因负担巨额赔偿而陷入窘迫状态,更好的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