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健康险个税专项扣除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一、纳税程序是:

1、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应确定办税主管领导、主管会计、主管办税人员;

3、纳税人按照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购买、使用发票,并建立内部的发票管理制度;

4、纳税人按期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5、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应纳税款如期缴入国库;

6、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纳税自查、并有义务接受税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二、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材料为: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