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是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及时支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依法支持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二、进一步强化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主体责任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职,强化执行管理,公正执行案件。严格依法区分被执行人财产和案外人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非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依法合理运用执行强制措施,严禁超时限、超范围、超标的查封。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有效防范和严肃查处各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问题。推动执行公开化建设,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增强执行工作能力。推动执行智慧化建设,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优化升级各类执行信息系统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执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依法合理采取执行措施,根据案件实际需要,综合运用网络查控、悬赏执行、律师调查令、强制审计等手段,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增强开放创新意识,优化涉自贸区案件执行工作,为我省贸易、投资、技术创新协调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充实优化执行力量,强化教育培训,提升执行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完善人民法院内部考核和激励机制。健全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严格落实执行办案司法责任制,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存在消极执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进一步形成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合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必需的经费,探索建立政府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偿付机制,推进将涉执行政府债务、司法救助资金等依照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推动以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有效化解执行,并将各部门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联动与信息***享,依法提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需的信息数据,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覆盖本地区被执行人财产和身份信息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人民法院办理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手续以及查询相关档案时,及时履行法定协助执行义务。完善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化查找及临时控制被执行人、查扣车辆、限制出境等协作机制。

负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部门应当探索并推动将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等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建立网格员协助送达、查找当事人、协查财产线索、督促履行义务、化解涉执行信访等工作机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犯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当依法及时出具法律文书。

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衔接,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规范救助程序,加大救助力度,切实做好执行中涉及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推动建立仲裁、公证、律师、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支持律师参与执行案件代理,扩大运用并充分保障律师调查令等措施,增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