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衡量行政决定是否合理的兜底标准

衡量行政决定是否合理的兜底标准是行政目。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我国行政法学家王周户在《行政法学》中对这一原则的论述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二、这里的“理不是指“社会道德”“伦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体内容包括:

1、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

2、政府的行政行为应有正当的动机。

3、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因素。

4、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客观规律。

5、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公正法则。

总之,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三、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有三种: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在不违背常规情况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

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