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法律责任主体包括

法律主观:

《 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从77条至95条***19条,主要规定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和 刑事法律责任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