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未满2年签了买卖合同,合同合法有效么?
“房产证未满2年”,可能会违反限购政策,因此无法过户,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但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签订的,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如个别房产属于单位用房不得向外转让)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一般都认为成立生效,并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是有法律保障的。
法律分析
“未满两年的产权房”,无论限购政策是加税还是限制购买的,都不构成导致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为限购政策的立法目的在于限制“炒房”行为,如满一年未至两年的,不应该径自认定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结果,而只能导致房屋无法暂时过户的结果,合同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可以主张延迟履行,因此不宜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不发生物权效力,仅表示合同的履行可能出现瑕疵,但合同依然生效,因此,如果“有房产证,但不能过户”导致买方权益受损的,得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违约责任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赔偿,另外,如果合同由于违背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也得根据合同编的规定主张对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因此,如果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法有效,可以选择继续履行,也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