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秘、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会务、财务、保卫、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承办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处。负责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检查和落实;负责调研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建立民族和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负责监督检查;组织推动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组织民族宗教方面的新闻发布;负责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志和年鉴的整理、编纂工作。

(三)民族一处。负责全省有关民族团结、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方面法规政策的落实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协调处理民族纠纷;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指导民族学校工作;引导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搞好科技推广和科技应用等工作,承担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四)民族二处。负责全省有关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方面法规政策的落实工作,研究制订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建立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工作和扶贫工作。

(五)民族三处(省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贯彻执行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规范清真食品经营管理秩序;依法处理涉及清真食品方面的问题;承担民族、宗教外事管理和有关审核审批工作;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六)宗教一处。负责全省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和民间信仰方面的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的矛盾纠纷;指导相关全省性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相关宗教界人士的培训,联系宗教界人士;指导全省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承担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工作;承办设立宗教院校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负责防范和处理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

(七)宗教二处。负责全省天主教、基督教和五大宗教以外宗教方面的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指导有关省级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宗教界人士;指导全省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八)伊斯兰教处

主要负责伊斯兰教方面以及清真食品方面的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