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过期,竣工验收报告还有效吗
有效的,建设工程履约保函期限
其它2021-09-06|911人阅读
项目履约保证的有效期为1个月至6个月。 如果工人和承包商未来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他们所承担的工程,银行将向业主支付合同金额的5%至10%左右的款项。
一、建设工程履约保函期限
工程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上约定的有效期截至日应为工程合同要求的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的一个月到半年,并会在保函中声明此确切日期。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的银行保函的话,履约保函格式里一般都会有截止日期,最宽松的要求就是有效期是在收到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七日内有效,但最迟不能超过某年某月某日此确切日期,都会按银行的要求闭口。
由于工程履约保函都是在项目工程合同签订前后向银行申请的,有些比较大的项目工程工期往往估算的不准确,具体的完工工期很难确定,合同中一般协议是由发包方觉得施工进度后来确定,所以延期完工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此时,这就会牵扯到工程履约保函有效期的确定和履约保函延期的问题。相信很多发包方和承包方都不太了解这方面,只是以为银行保函只在履约保函上说明的有效期内有效,而不了解履约保函还可以延期。在履约保函有效期要到了但工程还没有结束,无论保函申请方和银行有没有给保函延期,但法律上都有要求保证期是强制顺延的。在此还是建议发包方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到的时候需要延期的话还是需要向保函申请人和银行提出履约保函延期的要求。这时就需要申请人、担保公司和银行沟通,补交一定的费用把履约保函延期,这样会为发包方规避一定的法律风险,能切实保证承包商的顺利履约完成项目工程。
二、我国关于履约保函的法律规定
在规范工程担保制度上,我国关于履约保函的相关立法滞后。在建设工程中现行法律中只有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没有关于履约保函的规定。根据现行的《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投标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2006年住建部制定的《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中对履约保函进行了规定: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区使用的保函格式文本,保函属于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对保函实行集中保管制度。工程建设单位依承包商履约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向保证人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应当在承发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建设单位的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索赔方可凭索赔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取回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如被索赔方的主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应当将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交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保管;如被索赔方的保函金额已不足以保证主合同继续履行的,索赔方应当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保函原件送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保管。
三、常见的履约保函种类
1、附条件履约保函
附条件履约保函指保函中附有成就条件,银行只有在这些条件出现时才向发包人支付保函款项。附条件履约保函指业主需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保函约定的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义务的证明材料等资料,保证人核实后才承担保证责任。附条件保函具有从属性,保函本身的效力依附于基础交易合同即主合同,保证人以承包人履行主合同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有条件履约担保的保证人一般应该是专业担保公司,因为专业担保公司具有专业性,具有认定违约责任的专业能力,也可向承包人提供技术、资金和管理上的支持帮助承包人继续履约。但由于我国工程担保行业刚刚起步,我国目前主要还是由银行提供有条件履约保函。
2、无条件履约保函
无条件履约保函指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银行在接到发包人以某种约定的通知形式要求时,即无条件支付保函款项。无条件保函性质上属于独立担保,是与基础合同没有从属关系、附随关系的担保。
项目履约保证的有效期为1个月至6个月。 如果工人和承包商未来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他们所承担的工程,银行将向业主支付合同金额的5%至10%左右的款项。
一、建设工程履约保函期限
工程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上约定的有效期截至日应为工程合同要求的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的一个月到半年,并会在保函中声明此确切日期。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的银行保函的话,履约保函格式里一般都会有截止日期,最宽松的要求就是有效期是在收到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七日内有效,但最迟不能超过某年某月某日此确切日期,都会按银行的要求闭口。
由于工程履约保函都是在项目工程合同签订前后向银行申请的,有些比较大的项目工程工期往往估算的不准确,具体的完工工期很难确定,合同中一般协议是由发包方觉得施工进度后来确定,所以延期完工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此时,这就会牵扯到工程履约保函有效期的确定和履约保函延期的问题。相信很多发包方和承包方都不太了解这方面,只是以为银行保函只在履约保函上说明的有效期内有效,而不了解履约保函还可以延期。在履约保函有效期要到了但工程还没有结束,无论保函申请方和银行有没有给保函延期,但法律上都有要求保证期是强制顺延的。在此还是建议发包方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到的时候需要延期的话还是需要向保函申请人和银行提出履约保函延期的要求。这时就需要申请人、担保公司和银行沟通,补交一定的费用把履约保函延期,这样会为发包方规避一定的法律风险,能切实保证承包商的顺利履约完成项目工程。
二、我国关于履约保函的法律规定
在规范工程担保制度上,我国关于履约保函的相关立法滞后。在建设工程中现行法律中只有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没有关于履约保函的规定。根据现行的《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投标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2006年住建部制定的《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中对履约保函进行了规定: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区使用的保函格式文本,保函属于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对保函实行集中保管制度。工程建设单位依承包商履约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向保证人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应当在承发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建设单位的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索赔方可凭索赔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取回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如被索赔方的主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应当将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交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保管;如被索赔方的保函金额已不足以保证主合同继续履行的,索赔方应当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保函原件送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保管。
三、常见的履约保函种类
1、附条件履约保函
附条件履约保函指保函中附有成就条件,银行只有在这些条件出现时才向发包人支付保函款项。附条件履约保函指业主需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保函约定的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义务的证明材料等资料,保证人核实后才承担保证责任。附条件保函具有从属性,保函本身的效力依附于基础交易合同即主合同,保证人以承包人履行主合同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有条件履约担保的保证人一般应该是专业担保公司,因为专业担保公司具有专业性,具有认定违约责任的专业能力,也可向承包人提供技术、资金和管理上的支持帮助承包人继续履约。但由于我国工程担保行业刚刚起步,我国目前主要还是由银行提供有条件履约保函。
2、无条件履约保函
无条件履约保函指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银行在接到发包人以某种约定的通知形式要求时,即无条件支付保函款项。无条件保函性质上属于独立担保,是与基础合同没有从属关系、附随关系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