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人交多少税?秦朝没有收过每人120钱的“算赋”吗?
这个“深水区”其实很搞笑,恰恰是存世文献最多的部分,即算赋,也就是人头税——头会箕敛,在史书中,算赋也会写为“军赋”,每人每算120钱。
上文中我们已经列出了这一税种的史书记载,在长达2000年的秦汉赋税史研究中,这几句话曾经是一切讨论的基石。
然而,随着众多秦简、汉简的出土,原本整齐划一的定论逐渐碎裂,完全不能自圆其说了。
一条正好可以承接上面户赋话题与算赋问题的史料是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一条法律名词解释:
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不繇、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殹。
这条法律解释展示了一个令人费解的问题,即,法定户籍人口的义务,只提及了“徭”、“使”和“出户赋”,在史书中言之凿凿的每人每算120钱的算赋,并不在秦律述及之列。
结合在《汉书·惠帝纪》中有这样的诏书记载:
又曰:“吏所以治民也,能尽其治则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甞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
一个对于六百石以上官吏家庭都不予优免的基础性“税种”,为什么在秦律和汉律中都没有见到明确的征收规定和税额、税率?
实际上,这个问题可以拆成两个,即:
1,秦朝到底有没有汉代意义上的“算赋”,哪怕不是一样的名字,比如部分前辈学者认为的“口赋”、“口钱”、“算钱”?
2,汉代意义上的“算赋”,到底是不是一直按照每人每算120钱的税额征收?
解答了这两个问题,也就解释了上述记载的矛盾。
首先我们来讨论第一个问题。
学界一般认可秦代存在汉代意义上的“算赋”的根据是两条史料:
其一,《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
板楯蛮夷者,秦昭襄王时有一白虎,常从群虎数游秦、蜀、巴、汉之境,伤害千余人。昭王乃重募国中有能杀虎者,赏邑万家,金百镒。时有巴郡阆中夷人,能作白竹之弩,乃登楼射杀白虎。昭王嘉之,而以其夷人,不欲加封,乃刻石盟要,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筭,伤人者论,杀人者得以倓钱赎死。盟曰:“秦犯夷,输黄龙一双;夷犯秦,输清酒一钟。”夷人安之。
其二,《汉书·晁错传》:
今秦之发卒也,有万死之害,而亡铢两之报,死事之后不得一筭之复,天下明知祸烈及己也。
“筭”字通“算”,“十妻不筭”和“一筭之复”被前辈学人视为秦行“算赋”的证据,但是,臧知非教授在《“算赋”生成与汉代徭役货币化》(刊于《历史研究》杂志2017年第4期)一文中,详细讨论了这两条材料,指出这里的“算”,应不特指算赋,而是秦汉行政中的一种统计行为。
如《后汉书·皇后纪》记载汉有“八月算人”之制:
汉法常因八月筭人,遣中大夫与掖庭丞及相工,于洛阳乡中阅视良家童女,年十三以上,二十已下,姿色端丽,合法相者,载还后宫,择视可否,乃用登御。所以明慎聘 纳,详求淑哲。
这整个过程,已经深入“乡”中,明显是挑人,而与征税无关,不过这还属于孤证,所以,臧教授引述了《二年律令·户律》中律条:
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襍案户籍,副臧 (藏)其廷。
翻译过来就是每年八月,由乡部主官啬夫与县吏、令史一同登记、修订户籍,一式两份,一份存乡,一份存县。根据律文,他们修订的户籍包括五个子表,即:
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
换言之,所谓“八月算人”,与女孩子直接相关的就是“年细籍”,即各乡“年十三以上,二十已下”的“良家童女”,于该月进行年龄登记,正好一并挑选了。
事实上,秦汉文书中“算”的对象非常多,除了“算赋”之外,还有“算车船”、“算赀”、“算人”、“算缗”等等,并不是见到“算”字,就代表120钱的“算赋”。
当我们辨别了这两条史料,并确定了认识基础之后,就可以非常痛苦地理解,为什么秦律中提到“匿户”,只提及了“徭”、“使”和“户赋”,而完全不涉及“算赋”或“军赋”、“口赋”、“口钱”,因为在秦的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这一“税种”。
这个结论,也与《汉书·高帝纪》中所说的相吻合:
(四年)八月,初为筭赋。
初,恰恰说明是刚刚开始,之前所无,对这一条史料的解释,三解与臧知非教授的分析恰恰相左。
臧教授文中认为汉高帝此时正处于与项羽决战的前夕,应该忙着招来人口、兵源,而非着急开征“算赋”,否则只能加速民众的逃亡,所以,并非立即开征,而是进行户口登记、统计和核实。
问题是,紧随这条记载之后就是:
汉王下令:军士不幸死者,吏为衣衾棺敛,转送其家。四方归心焉。
这就涉及到与“算”的因果关系了,“算人”的目的,除了定“算赋”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即定“使”,用现代的话讲,就是“劳动强度较轻的徭役”,在秦汉简牍中,“转送”或者说“传送”,正是“使”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前文中所提及的“丁男披甲,丁女转输”,而“为算赋”,无疑成为汉军制度化“传送”阵亡将士棺木的一个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