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的意义
近几年来,中国家庭暴力案件呈高发态势。据统计,在中国已有3亿多人遭受过家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然而实践中,这一规定却经常被滥用,甚至成为部分人对抗家庭暴力的武器。其实,《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了“六种禁止”情形(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将反家庭暴力从保护家庭成员权益的角度出发赋予了它特殊意义中的两个:一是保护人身安全;二是保护妇女权益和儿童权益。
一、“六种禁止”的相关规定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六种禁止”的具体情形包括:一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二是家庭成员以外***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三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持续、频繁实施其他形式的暴力行为;四是家庭成员之间实行隔离墙或者其他明显不利于被辱骂、恐吓等方式取得联系和休息,限制其人身自由;五是家庭成员之间违反安全保护义务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的其他情形。除了家暴以外,还有许多未成年人受到校园暴力和心理辅导等问题被频繁提及。其实这都是在将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上升到了法律层面的问题,它既不是“家务事”,也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从我国当前立法和社会环境看,我国反儿童暴力法律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立法不够健全;执法力度不够到位;相关措施不够完善;未成年人受到不法侵害时缺乏有效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平衡,也不利于全面预防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维护儿童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秩序。因此,对儿童遭受家庭暴力及时采取合理保护措施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
二、中国妇女“反家暴法”
妇女“反家暴法”于2011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九章七十七条,明确了“家庭暴力”概念,将家庭暴力纳入政府职能范畴,规定了有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暴行为的职责;禁止妇女与男子发生不正当关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该法为我国反家暴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并明确了政府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不可推卸的职责和义务:(1)预防和制止家暴者;(2)组织和引导家暴者和受害人按照各自职责实行自我保护;(3)监督家暴者改正其过错;(4)帮助预防和制止家暴者实施家暴;(5)协助受害人申请人身保护令;(6)协助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7)帮助受害人搜集和保存证据;(8)协助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执行民事判决;(9)法律规定帮助受害人申请司法救助;(10)协助受害人寻求心理咨询等。在这部法律颁布之前,中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关于家暴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因此国家对此项法律从制定到颁布进行了长达两年多的时间。
三、保护妇女权益和儿童权益的主要措施
家庭暴力包括了身体暴力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根据“实施家庭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成员以外***同生活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属于“遭受家庭暴力”范围,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禁止令妻子或父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所需证据确凿、具体可行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依法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的决定。
四、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制度
我国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工作一直存在严重的教育空白,主要表现在宣传力度不足,宣传教育效果不明显。有些地方对家庭暴力和青少年学生缺乏相应的教育,家庭暴力和青少年学生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不安全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另外,对施暴者及其家庭成员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受伤害者不敢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这一情况,《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规定了六种禁止情形。法律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最有力的武器。为此,我们必须从源头上制止和消除“家暴”现象的发生,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健康成长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