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落户协议违约金服务期未满
本文将从本律师不同的时间代理的两个案件为例进行说明:
案例12015年7月,李某与北京某单位签订了《非北京户籍人员引进协议》,协议约定了单位为李某办理非北京户籍人员引进手续相关事宜,李某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在单位服务满5年。并约定了如果李某在服务期限未满前提前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李某应赔偿单位的损失15万元,每服务满一年赔偿金按全额逐年递减20%。李某工作满2年后提前一个月向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单位同意李某辞职,但要求李某支付9万元赔偿金,双方未达成一致,遂发生争议,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法院酌情判定李某向单位赔偿损失万元。 案例22019年7月,张某与北京某单位签订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了单位为张某办理北京市户籍申请,张某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在单位服务满5年。如果张某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张某应向单位支付赔偿金50万元。张某工作满2年后提前一个月向单位递交了离职申请,单位要求张某赔偿损失50万元,双方产生争议。本案历经仲裁、一审程序,最终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并结合张某的工资和工作年限,法院酌情判定张某向单位赔偿损失30万元。 这是不同时间本律师代理的两个案子,均代表员工方,两个案子判决数额相差很大,目前涉及解决北京户口服务期限的一般是两种情况: (1)违反服务协议的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服务协议约定的是违约金,该约定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以下2种:1.竞业禁止协议:可以约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2.服务期协议:企业承担了专项培训的费用、为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的情况下,可要求员工提供一定年限的服务期。专项培训费平摊到服务期,如果员工在服务期内辞职的,企业可要求员工支付剩余服务期对应的专项培训费。故,如果单位为员工解决了北京户口,因此约定服务期,员工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2)违反服务协议的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服务协议约定的是赔偿金,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进京户口指标属稀缺资源,员工占用了公司户口指标、解决北京户口后,履行服务期内因个人愿意提出辞职,其辞职行为确实会给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隐性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员工均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本律师认为,上述两个案例非常具有代表性,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很少有企业在服务协议中约定违约金,而是直接约定赔偿金,这也意味着员工如果与单位就解决户口约定服务期,员工因个人原因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就目前司法实践,赔偿的数额有增长趋势,但具体案子仍然要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