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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法院枉法坑害吴德乾十五年
请中国的人民百姓、各媒体、网站转发、解读揭露偃师法院故意枉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偃师法院(原院长阮、现懂、徐朝阳)将自己视作法律之外之特殊公民?公开枉法判决。
吴德乾与谷松林经济纠纷一案、偃师法院外号黑孩子交办的案件、法院都是他的拜把兄弟、为了把吴德乾撵走、黑手操作故意枉法。雇佣没有资质的公民李根乐审判、左小卫承办执行。
2003偃庞民初字第48号荒唐判决、驳回原告诉求、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徇私枉法判没有违法过错的吴德乾担责任。
检察院抗诉、申情人吴德乾不承担48号判决超范围责任、2005偃民再字第13号荒唐民事判决、再审不让检察院人员参加开庭、撤销依据、维持超范围判决结果故意坑害吴德乾。
执行、超出判决范围、违反强制执行法、第250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将吴德乾煤球厂全部财产、机器房子财产原地不动看管扣押15年
依法治国;偃师法院荒唐判决、荒唐执行、故意枉法坑害吴德乾十四年至今。法网恢恢、偃师法院渎职枉法、吴德乾申诉、洛阳市中院维持、高院驳回,党纪国法真的管不了吗?
一、偃师法院公开枉法坑害吴德乾事实证据;
1、原告谷松林诉被告吴德乾违约不交租金、
请求;腾离土地、赔偿损失、
2、反诉原告吴德乾诉、反诉被告谷松林擅自拉沙堵煤球厂门口、侵权造成损失、请求;赔偿。
偃师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谷松林与窑沟村第八村民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原告谷松林未经该村民组同意、擅自将所承包的部分土地转包给吴德乾、违反法律规定。其行为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负。原告谷松林擅自拉沙将被告吴德乾煤球厂门堵住,其行为不当,但被告吴德乾未办理经营证照非法经营煤球厂,且改变土地用途、其收入非法、不受法律保护,故其给造成的损失之请求不予支持。
2003偃庞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原告谷松林与被告吴德乾之间的土地转包行为无效、
二、限被告吴德乾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将使用的0.5亩土地交还原告使用、
三、驳回原告谷松林的(租金)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吴德乾的反诉请求。
判决枉法;1、原告谷松林违法、判没有过错的吴德乾担责。
2、偃师法院在欺骗、原告谷松林有第二个诉讼吗?
3、驳回两个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责任。
偃师法院就没权利、判吴德乾承担、第二条的责任。
洛捡民抗字(2004)92号民事抗诉书、2003偃庞民初字第48号判决、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违反审判原则,判决的责任申诉人不应该承担。
2005洛民再字第9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偃师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2005偃民再字第13号判决、再审枉法、居然不让检察院人员掺加开庭诉讼。(程序违法)撤销原判决第一条、维持超出原告诉求范围的判决结果的二、三、四条。
根据审判原则规定、2005偃民再字第13号判决、超出检察院抗诉范围。没有检察院人员参加开庭诉讼。偃师法院就没权利审判。
二、偃师法院执行枉法坑害吴德乾十五年证据;
执行2003偃庞民初字第48号判决、二、(限被告吴德乾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将使用的0.5亩土地交还原告使用)是退出土地、法律规定、派人运出交给被执行人、偃师法院原地不动看管扣押、吴德乾煤球厂机器设备十几年、生活用品都不让拿。2005.1.18.执行权消失、财物毁坏腐烂法院都不给吴德乾。
1、证据;2004年3月16日财产登记笔录,证明、执行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50条第二项规定、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根据财产登记笔录证明;法院没有通知被执行人的成年家属、也没有通知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清点财物。
2、证据;2004年3月16日执行笔录,证明、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50条第四条项规定、 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偃师法院没有派人运、也没有交给成年家属。而是原地不动扣押看管。不经法院允许吴德乾不得在进煤球厂、剥夺吴德乾煤球厂财产的合法权利。
综上;大胆狂妄、偃师法院审监庭郭东欣、法官规则、审判原则、法律法规、他都敢践踏、故意枉法坑害吴德乾。国法真的拿他没办法吗?
经偃师法院这样、判决、执行。吴德乾的煤球厂机器设备房子全部财产、成原告谷松林 、荒唐判决、荒唐执行、法律公正、百姓权力在哪里!依法维权十几年未果、党纪国法在哪里?
请求、人民百姓、各媒体转发;解读揭露偃师法院枉法。 维护党纪国法尊严、讨回司法的公平公正。
此致
中国人民、各媒体、
洛阳市洛龙伊滨庞村镇东庞村吴德乾。
联系电话(15225575551)(13949286241)
2017年10月发帖
证据附后;原告谷松林的诉讼请求书、反诉原告吴德乾诉请求书、(2003)偃庞民初字第48号判决。(2004)洛捡民抗字92号民事抗诉书、(2005)洛民再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2005)偃民再字第13号判决。(2008)豫法民申字第1140号裁定书,(2009)洛民再字第102号终审枉法判决、(2011)豫法民申字第00199号驳回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