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具有复合性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如下:法律权利和义务是构成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作为民事主体实现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必然会有这样那样的关系。一是法律关系中的相应关系。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应关系是指法律权利一般具有相对的法律义务。两者***同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任何法律关系中,一方有法律权利,另一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反之亦然。(2)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每个主体在享有权利时都承担一定的义务。比如双务合同。二是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社会权利义务的设定是平等的。主要表现为:(1)社会生活中权利总量大于义务总量,部分权利行同虚设;相反,社会容易产生特权;(2)在一些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当权利义务处于分离状态时,一方享有的权利数量等于另一方承担的义务数量。例如,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和债务是平等的。三是功能发挥中的互动关系。法律功能通常通过其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来表现。在功能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互动关系主要体现在:(1)履行法律义务促进法律权利的实现;(2)享有法律权利也有助于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第四,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总的来说,现代立法是以权利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的权利本位包。包括个人权利本位和社会权利本位。所谓权利本位,就是以权利(个人权利或社会权利)为出发点或出发点。以权利为中心是现代法律制度的特征。由于:(1)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要求主要是设定和保护权利;市场经济模式的建立体现了权利本位的要求。(2)人权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律权利是人权在法律中的体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