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则区别说与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区别

法则区别说与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比较

法则区别说与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比较

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4世纪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该学说的主旨是将所有法则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法学家萨维尼于1849年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中提出的.该学说认为,各国的法律形成一个法律的***同体,而每一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也就是说每一法律关系都象人有其住所一样,都有其本座,找出其本座,该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由于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在实际生活中,如以身份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一般宜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就物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宜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就行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宜适用行为地法。

法则区别说和法律关系本座说都是为解决法律选择问题而形成的学说.它们都对法律的选择给出了原则性指引.它们都是在选择准据法时可供利用的方法。法则区别说是从区分法则本身入手,确立解决法律冲突的基本规范;法律关系本位说是从分析法律关系入手,找到法律关系的的本座,从而解决法律冲突.

它们的区别在于:1.法则区别说是以对法则本身的类型区分为前提的,它要求把法则归纳在不同的类型之下,再根据这种归纳的结果确定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原则.其缺点在于模糊和不完全.。在利用人法、物法、混合法这些术语时,不同的人可能赋予它们相当不同的涵义和规则。因而,借助于词语分析方法建构的关于人法、物法、混合法的区分,从根本上来说缺乏客观性。而且,对于复杂多样的法则仅作人法、物法、混合法的区分,只是一种初略的理论归纳,在许多法则的归属问题上都分歧很大,使国际私法难以建立起严谨周密的原则体系。而法律关系本座说并不以区分法则类型为前提,它直接以法律关系为分析对象,通过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为法律选择提供指导.对于法律关系的判断有着较为客观的标准,它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法则区别说的弊病。

? 2.法则区别说不仅要区分不同类型的法则,而且要规定它们在域内域外的效力方面的差别.比如物法只对域内的物有效力,而人法对域外的属民也有效力。法律关系本座说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它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法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而有的"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它不专门讨论某国法则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这就为达成以下目标提供了基础,即无论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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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则区别说

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巴托鲁斯,14世纪。是国际私法的鼻祖。

11世纪,罗马法作为普通法在意大利各城邦普遍适用,但各城邦根据已流行于各自领域内的习惯,制定了作为特别法的“法则”。为解决各城邦法则之间的冲突,产生了法则区别说。

学说的内容:主张将法则区分为三大类,即“人法”、“物法”和“行为法”。认为凡是物法,只能在本城邦内适用,人法则可随人在域外适用。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开国际私法之先河。

2、法国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杜摩兰及达让特莱。16世纪。

杜摩兰:为顺应新兴的商人阶级希望建立一个比较自由的市场的需要,提出著名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这一原则后来成为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

达让特莱:主张严格的法律属地主义原则。在人法、物法之外又提出了“混合法则”的概念。认为,虽然“混合法则”既涉及人法,又涉及物法,但更接近于物法,具有属地法的性质。

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胡伯。17世纪。创立了国际礼让说,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

(1)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领土的界限内有其效力,并拘束其全体居民,但在此界限以外无效力;

(2)在一国领土界限内的一切人,不论是定居还是暂时居住,都应视为该国的居民;

(3)各国的统治者出于“礼让”,应互相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适用于本国境内以后,在其他国家也保持其效力,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

胡伯的国际礼让说对英美国际私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19世纪。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该学说认为,各国的法律形成一个法律的***同体,而每一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也就是说每一法律关系都象人有其住所一样,都有其本座,找出其本座,该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提出法律选择应从法律关系而不是法则入手进行分析,进而找出其应适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