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由谁发布

法律分析:上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市场化进程,洗钱分子开始利用我国的金融体系从事洗钱活动,并且规模逐年扩大,一方面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管理和交易秩序,一方面助长了各类犯罪,给社会安全及国家安全带来不稳定因素。我国自90年代末期开始反洗钱刑事立法,自20世纪初开始反洗钱行政立法,从打击和预防两个角度开始建设中国反洗钱体系,十多年来取得一定进展。在此期间,由于我国自2003年正式提出希望加入国际金融特别行动组FATF并于2007年成为其正式的成员国。在加入的过程中,我国的反洗钱体系建设受到《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的深刻影响。 2006年《反洗钱法》公布,基本是按照《反洗钱四十项建议》要求的框架搭建起我国反洗钱工作机制和金融业预防机制。2007年后,FATF通过8次评估报告,对我国反洗钱工作进行了查漏补缺,对于其中发现的大部分问题,我国已及时通过立法或其他行政手段进行了改正弥补。2012年,FATF对我国的评级大部分达到“合规”或“基本合规”,正是对我国2007年至2012年反洗钱制度建设的肯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洗钱法》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反洗钱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与有关国际组织活动,依法与境外相关机构开展反洗钱合作,交换反洗钱信息。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四十七条 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