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答案: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的面纱”,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贯彻其形式上的独立性,会导致违反了正义、公平的后果。可以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否定其法人资格,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并非全面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而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其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实际上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和现代公司制度的根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是一种例外,通过对有限责任原则加以修正来维护和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也是对公司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一种事后救济。
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之所以赋予某种团体以法人资格,是根据对这个团体的社会评价而从立法政策上采取的手段。也就是说,法律认为该团体具有以之为权利主体的价值时,才在法的政策上以之为法人,从而如果法人资格完全成为一种虚构时,或者法人资格被滥用时,仍然承认法人资格,就不符合原来承认法人资格的目的了,这时就有了否认法人人格的必要。
该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法律既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的活动,谋取法外利益,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的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也就克服了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很多弊端。
为避免公司制度的存在受到消极影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其通常的适用情形为:第一,财产混同;第二,人格混同,即公司与该公司成员之间或者与其他公司之间无严格的人格区分;第三,利用公司逃避约定的义务;第四,利用公司规避法定的义务。为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被滥用,通常又从反面规定两种例外情况:第一,契约对方先行违约;第二,法人及其成员为其本身的利益而主张法人任何否认。